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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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評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37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判除依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已敘明被告乃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且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則被告之羈押期間應於105年10月21日屆滿,是若欲繼續羈押被告,延長羈押期間應自105年10月22日起算。而本院105年10月12日105年度訴字第37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均誤載為自105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顯有錯誤,惟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附表┌──┬──────────────┬──────────────┬───────┐│編號│更正前│更正後│所在位置│├──┼──────────────┼──────────────┼───────┤│一│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貳日│主文欄│││起延長貳月。│起延長貳月。││├──┼──────────────┼──────────────┼───────┤│二│自105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自105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理由欄二第8行│││期間2月。│期間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