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翁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志祥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6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編│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之│土地面積│原告│公告現值面積原告││號││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105年1月)││││├─┼─────────┼───────┼──────┼─────┼──────────┤│01│臺南市○○區○○段│9,300元│1666.81│5/3600│9,3001666.815/36│││519地號土地││││00=21,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02│臺南市○○區○○段│9,300元│1233.87│148/100000│9,3001233.87148/│││520地號土地││││100000=16,9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03│臺南市○○區○○段│9,300元│1788.51│5/2400│9,3001788.515/24│││521地號土地││││00=34,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73,165元【21,530+16,983+34,652=7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