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世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世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世俊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2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第3號至第8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9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第11號至第25號、第26號至第27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判決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第2號、第6號至第8號、第10號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4年7月31日所提出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9號併科罰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曾德水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9日晚上8、9時│99年11月10日中午12時許│99年12月9日晚上某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0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100年8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決││││││├──┼───────────┼───────────┼───────────┤││確定│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100年8月30日│││日期││││├─┴──┼───────────┼───────────┼───────────┤│是否得│否│是│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55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1至2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91│101年度執更字第553號│││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至9經臺│編號3至8經臺灣新竹地方│││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2號定其應執行刑│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4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至││││9經同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2號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5日至同年月6日│100年3月23日至同年月24│99年12月10日下午2時許│││間某不詳時間│日間某不詳時間││├────┼───────────┼───────────┼───────────┤│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0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130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130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實││││││審├──┼───────────┼───────────┼───────────┤││判決│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決││││││├──┼───────────┼───────────┼───────────┤││確定│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553號│││編號3至8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至9經同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元│├────┼───────────┼───────────┼───────────┤│犯罪日期│100年3月5日至同年月6日│100年3月23日至同年月24│100年過年前之某日至100│││間某不詳時間│日間某不詳時間│年3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0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130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845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訴字第290號││實││││││審├──┼───────────┼───────────┼───────────┤││判決│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101年1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85號│100年度訴字第290號││決││││││├──┼───────────┼───────────┼───────────┤││確定│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101年2月2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55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3至8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85│101年度執更字第553號│││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至9經同│編號1至9經臺灣新竹地方│││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2│││年6月確定。│號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傷害│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凌晨0時20│99年12月21日下午6時6分│99年12月28日凌晨1時1分│││分許│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45號等│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竹簡字第42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實│││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審├──┼───────────┼───────────┼───────────┤││判決│101年7月23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竹簡字第42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決││││││├──┼───────────┼───────────┼───────────┤││確定│101年8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得│是│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52號│││101年度執字第3148號│編號11至25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駁回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9年12月19日下午8時許│99年12月20日上午7時許│99年12月20日下午4時28│││││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實││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審├──┼───────────┼───────────┼───────────┤││判決│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決││││││├──┼───────────┼───────────┼───────────┤││確定│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52號│││編號11至25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駁回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7年│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7日下午10時9│99年12月24日上午3時16│99年12月22日上午9時22│││分許│分許│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實││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審├──┼───────────┼───────────┼───────────┤││判決│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決││││││├──┼───────────┼───────────┼───────────┤││確定│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52號│││編號11至25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駁回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17年│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凌晨1時20分│99年12月19日下午7時45│99年12月23日下午1時11│││許│分許│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實││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審├──┼───────────┼───────────┼───────────┤││判決│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決││││││├──┼───────────┼───────────┼───────────┤││確定│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52號│││編號11至25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駁回確定。│││││││││││││││││││└────┴───────────────────────────────────┘┌────┬───────────┬───────────┬───────────┐│編號│22│23│2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7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6日凌晨0時50分│100年1月7日下午11時27│100年1月6日凌晨0時36分│││許│分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實││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審├──┼───────────┼───────────┼───────────┤││判決│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決││││││├──┼───────────┼───────────┼───────────┤││確定│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52號│││編號11至25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駁回確定。│││││││││││││││││││└────┴───────────────────────────────────┘┌────┬───────────┬───────────┬───────────┐│編號│25│26│2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2日下午3時9分│9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許│9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4│││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實││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審├──┼───────────┼───────────┼───────────┤││判決│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決││││││├──┼───────────┼───────────┼───────────┤││確定│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653號│││103年度執字第5652號│編號26至27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號│││編號11至25經本院以102│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年度上訴字第1894、2903│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駁回確定。│││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