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韋明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2日止累計153,645元正未給付,其中143,607元為本金;8,965元為利息;1,0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韋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7日止累計19,701元正未給付,其中18,761元為消費款;94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576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3607元陳韋明自民國112年06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102元陳韋明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659元陳韋明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