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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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債權人 施啟輝 債務人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家張書家 法定代理人 林鍊成 法定代理人 顏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系爭本票債權人雖請求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惟依民法第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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