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長旺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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