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明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明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施明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7日18時55分│104年8月21日21時20分│││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為警採尿時回溯5日內│││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32號│165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號│104年度簡字第1712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2日│104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2號│104年度簡字第17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4日│104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852│署105年度執字第144│││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9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