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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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營偵字第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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