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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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龍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21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龍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