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4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應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54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