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號
107年度訴字第258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宏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49號、第2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宏明已改掉施用毒品惡習,家人雖有接獲通知並轉告,但僅係未遵期到庭,未料到如此快速即遭到通緝,且無逃亡之意。又本件刑期不長,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令被告返家準備易科罰金之款項,以儘早入監服刑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傳拘無著,經通緝始行到案,且緝獲地並非在戶籍地,顯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查,本件雖經審結,然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754號判刑確定後,隨即逃亡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1年10月2發佈執行通緝,並沒入保證金,嗣於同年11月16日緝獲;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4月14日發佈通緝,於同年6月27日始行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加以本件又係在戶籍地以外之新竹縣竹北市為警緝獲,足見其仍有棄保逃亡,規避執行之虞。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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