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95號
原   告  周良信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
被   告  周奕君
訴訟代理人  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
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淑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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