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130號債權人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易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匯票抬頭有誤,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130號債權人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易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匯票抬頭有誤,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