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照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 林聿湘 (原名: 林毓姝 )被告 劉俊宏
吳高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照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元,惟原告請求判決之事項有二,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2號第91頁右上方照片之原始檔案交還原告」。經核前揭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元,聲明第二項部分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
165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與價額合計應核定為216萬元(51萬元+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原告僅繳納5,510元,尚不足16,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