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鉅通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伸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被告曾先生之正確姓名、住居所、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尚未繳納。又原告雖於起訴狀中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曾先生」,惟原告所提出之此被告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從特定具體之當事人(此被告)為何人,是原告之起訴程式難謂無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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