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虎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32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德虎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上開違章建築經強制拆除後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而前開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並有桃園縣政府100年11月10日府工拆字第1000460894號暨所附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縣政府100年6月8日府工拆字第1000215904號函、桃園縣政府100年6月8日府工拆字第10002159041號公告、桃園縣政府100年8月1日府工拆字第1000304729號函、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建物門牌查地、建號及所有權人(聯合作業中心)各1份,現場照片共21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