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第三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無罪。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鄉○○里二巷二十八號旁,徒手竊取名人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價值新台幣(下同)四千元之長鋁梯乙支。得手後,隨即將之置於所駕車號00—一○七八號自用小貨車,擬攜回家中供己使用,返家後發現不合用,即將上述鋁梯攜往南投縣南投市○○路康壽國小對面古物商銷贓。嗣為名人社區管理員乙○○依監視器之錄影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甲○○,對於曾於上述時間、地點,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拿取上揭長鋁梯,及將之賣予被告丙○○等情坦白承認,惟辯稱:伊開車經過該社區時,看到該鋁梯橫倒在路旁,以為是有人丟棄,才予撿拾,撿拾回去後想拿來用,發現鋁梯固定夾損壞,才拿去賣掉云云。經查,上開長鋁梯係九十年農曆年前,才以四千元之價格購買,狀況仍新等情,業經證人乙○○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該鋁梯非廢棄物,已足認定。再者,將鋁梯之生活用品置於屋前路旁,以便隨時取用,本屬常態,依常情判斷,其對該鋁梯屬他人所有應有認知,其隨手將置於路旁之鋁梯取走,破壞他人之持有,其有竊盜之犯意,至為明確。所辯以為他人不要,不足採信。此外,被告得手後將鋁梯置於其所駕PA—一○七八號自用小貨車後離去之情形,並有翻拍存證照片二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輕微,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為儆戒。
三、㈠公訴意旨另以:丙○○明知甲○○持以販售之上開鋁梯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
仍以八十元之價格予以購買,因認被告涉有故買贓物之罪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故買贓物之罪嫌,無非以被告 陳鸞鳳 之辯解先後不一(先辯稱:「因事隔已久,不知是否有收購上開長鋁梯」云云;嗣又改辯稱:「被告 陳永聰 賣給我的鋁梯是壞的」)為論據。
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憑證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法上之贓物罪,以認識行為客體係贓物為必要,此項認識須存在於故買行為之際,始足當之,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購買上開鋁梯,惟堅決否認明知該鋁梯為贓物,辯稱:伊從事古物商收購壞掉東西的工作已二、三十年,不知道甲○○賣給我的鋁梯是贓物,當時甲○○賣給我時該鋁梯已無法站立,已忘記以多少錢收購。
㈢經查:㈠本件被告丙○○為古物商,以收購資源回收物為業,被告甲○○持尋
常之日用品鋁梯前往販賣,其加以收購,交易過程,並無任何不尋常。㈡鋁梯為一般生活用品,任何人皆可能持有,被告丙○○在收購之過程中未進一步查問被告甲○○鋁梯來源及是否有處分權限,亦合乎常情。㈢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收購,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為警製作筆錄,將近一個月,對是否收購該鋁梯、及收購價格稱不清處,亦不違常理。且縱認此項辯解不成立,依前揭本院對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說明,亦不得僅因被告之辯解不成立,推認被告有犯罪事實。是被告所稱其不知該鋁梯為贓物,應值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故買贓物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上開說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崇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