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1樓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0.3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