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6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妻甲○○
2號被告乙○○
2號(上聲請人因被告乙○○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被告乙○○對於其被訴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犯行,已坦承犯行,至於恐嚇部分,則予以否認,但依被告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述及相關扣案證物,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請求傳訊被害人與之對質,是在本院審理之前,倘准予交保,恐影響被害人之證詞,故認有串證之虞,而依法予以羈押,聲請意旨所提及之案情經過,仍有待審理調查,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意旨表示無錢請律師之部分,得向本院請求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以維護被告之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