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32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偵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皮包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LV皮包1件,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95年10月13日以95年度偵字第3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致扣案之仿冒LV皮包1件未經沒收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資參照。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認其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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