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復定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5.21│97.06.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47號│偵字第1754號││├───┬───┼────────┼────────┼────────┤││法院│基隆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36│97年度訴字第1130│││事實審││號│號│││├───┼────────┼────────┼────────┤││判決│97.07.23│97.08.26││││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36│97年度訴字第1130│││判決││號│號│││├───┼────────┼────────┼────────┤││判決確│97.08.11│97.09.22││││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84號│執字第30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