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鐘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壹拾柒元予以退還。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6萬3,87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萬3,871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553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070元,溢繳517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