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850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詩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補正債務人訂約時其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證明或其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之證明或係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同意之證明,並提出債務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訂約時其具完全行為能力或其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或係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同意之證明,該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