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 劉世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興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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