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8號抗告人 陳長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