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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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聲請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當事人與相對人 胡瑜娟 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一日聲請狀及民事委任狀之正本,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而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係家事事件戊類事件,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同法第3條第5項第10款、第7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向本院聲請停止相對人胡瑜娟之親權,惟所提之105年3月11日聲請狀及民事委任狀均為影本,且其上未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未合,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