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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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原告 莊錦雀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共同 蕭仁杰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許立國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被告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係進行證人 王瑞源 之調查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1248 號裁定(105.11.09)[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1248 號裁定(105.12.05)[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1248 號裁定(106.02.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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