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七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南縣柳營鄉省道台一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於同日上午八時十分許,途經該省道「北上二九0公里五00公尺」處,屬無號誌設施之該省道與田間產業道路之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上未有任何障礙物、視距復屬良好等情形以觀,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減速慢行,而以時速七十公里之速度,貿然通過該路口。適有由 陳福生 所駕駛,後載其妻 黃玉裡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上述田間產業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抵該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讓幹道車先行,即貿然通過該路口,並由前開省道分隔島缺口穿入北上車道。甲○○因有上開過失,以致見狀業已避剎不及,乃與陳福生所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陳福生二人遭撞擊後,隨即人、車倒地,陳福生因顱骨骨折合併內出血,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其妻黃玉裡則受有頭部及雙腳裂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黃玉裡告訴)。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自白、(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事故現場照片十張、(三)奇美醫學中心九十年五月四日診斷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四)台南縣新營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二紙、(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等為證。
三、本件係依被告甲○○之請求而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普通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