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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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易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照崧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其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間,經照崧公司董事會指示,處理公司財務危機事宜,至
106年5月,因照崧公司未支付薪資予聲請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僅提出員工薪資表、資遣費試算表,並未提釋明其任職於相對人公司處理相對人公司何種事宜,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迄未提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