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陳慧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丁文宏┌─────────────────────────────────────────────────────────┐│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雨嵐 │96年3月23日│97年1月23日│310,000元│TH0000000││├──┼─────────┼───────────┼───────────┼────────┼────────┼──┤│002│陳雨嵐│96年3月23日│97年4月23日│310,000元│TH0000000││├──┼─────────┼───────────┼───────────┼────────┼────────┼──┤│003│陳雨嵐│96年3月23日│97年7月23日│31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