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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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德賢選任辯護人朱從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