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219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劉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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