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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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楊琇婷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丁鵬超
丁美方 丁美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李曼君 律師複代理人 毛書傑 律師被告 丁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得聲請閱卷,如有書狀請於庭期前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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