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詹智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詹智詠於民國99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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