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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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勝源於民國87年12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840,443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