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張學敏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設法定代理人 蔡明隆 住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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