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甲○○
乙○○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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