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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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告 許惠慧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 律師被告 葉穰驥
簡明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如後所示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76元,扣除前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91,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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