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告 林麗玲
林群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禎民 律師複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被告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林范秀雲
陳清怡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尤薏菁 律師
倪子嵐 律師 邰怡瑄 律師被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 律師
黃沛頌 律師被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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