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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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林毅杰 被告 余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計算式:以原告104年12月2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33.007元計算,美金208,854元折合新臺幣為6,893,6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胡文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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