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6號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 曹海寶 間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6號之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之保證債權,如主借款人仍在正常履約中,則此筆保證債務應先不列入更生方案受償分配,而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於申報債權期間內,提出本院96年度69713號支付命命及確定證明書、本院96年度執字第57701號債權憑證等執行名義,並已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而以96年度執字第117792號及98年度司執字第22273號執行命令對本案債務人強制執行在案,顯無主借款人仍在正常履約情事,是異議人提出之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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