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聲請人 洪美嫌 即債務人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達可分配之時,業經作成分配表,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除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外,並送達全體當事人,此有分配表一件在卷可憑。茲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