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曾瀅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瀅潔於92年03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8,79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9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4964元曾瀅潔自民國96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93334元曾瀅潔自民國111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26011元曾瀅潔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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