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柯秀微
柯潔玟
柯敬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 律師被告 邱見昌 上列被告邱見昌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9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呂紹仁 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本院將依法通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呂紹仁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