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41號聲請人 王聰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4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高科技證卷投資信託基金05-DA-00-0000000-0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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