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陽壽 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09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7月5日以111年度抗字第70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8月19日函為憑,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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