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蔡䕒葳被告 阮之妤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依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