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國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國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抗字第14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林翠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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