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視同上訴人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林大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