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黃琪穎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 律師
陳崇光 律師上訴人 蕭全恩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
陳逸華 律師上訴人 陳威廷
陳志遇 被上訴人 邱素蘭
黃春英 侯美蓮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曾玉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週內,對上訴人所稱「本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抗辯,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欣怡